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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性电子烟网站建设(精选)5篇

2024年一次性电子烟网站建设 篇1

随着互联网的发展,企业开始越来越注重网站的重要性。当今互联网如此发达。网站建设已经不成问题,在一些网站建设尚不发达的地方,还会存在很多误区,所以我们今天就来聊一聊新手建站有哪些误区:

一、选用廉价域名和主机

很多新手在做网站建设的时候为了一时的省钱,让第三方科技公司选用廉价的域名和虚拟主机。但是后期的问题确是特别多的。不仅影响用户的体验度,而且对于网站的后期优化也会造成很多困难。廉价的虚拟主机,稳定性较差,及时网站建设技术再优,一切也只是白费功夫。所以选择主机时一定不要贪便宜。

二、网站的美观排版

网站的排版是一个网站必不可少的,但是很多网站排版杂乱章,让用户很难有兴趣继续关注下去。所以网站的排版一定要美观大方,吸引客户的眼球。同时当今社会是信息社会,每个人的时间都非常宝贵,所以在网站主页不要华丽空洞,而是提供大量精彩内容,展现给客户最想看到的干货,让客户在看完之后继续浏览下去。网站建设的原则应该是少即是多,尽量采用简洁、有条理的方式。

三、网站的推广

网站的域名和排版都选好了,剩下的就是网站的运营和优化了。正所谓酒香也怕巷子深,一个再优质的网站,如果不进行优化推广其他人也不会知道。进行优化推广时,很多人会陷入一个误区,认为发的资讯外链越多越好,无论质量与否,发的数量网站的排名自然能上去。其实这样就陷入了堆砌误区。百度喜欢原创的东西,我们文章如果是其他网站上复制粘贴到自己的网站,其实是在给其他人做嫁衣。我们网站的文章尽量原创,毕竟原创需要耗费大量的时间精力,所以如果不能原创的话,伪原创也是可以的。

其实新手做网站的误区有很多,我们不可能一次性总结完。但是作为一个科技公司还是有必要告诉大家。

2024年一次性电子烟网站建设 篇2

随着全球烟草行业发展环境的日趋恶化,控烟潮流席卷世界各国,吸烟环境日趋受限,各大烟草企业纷纷将目光转向新型烟草制品,特别是电子烟倍受青睐。

目前电子烟在国外市场的火爆程度从欧美明星街拍到电影电视影像传播中可以一窥端倪。

国内的电子烟市场将会如何发展

国内的电子烟市场是从2014年开始逐步走向大众视线的。国内的市场一直以来都是一种逆生长的态势,产业上游厂商引导市场趋势。目前,中国是电子烟制造大国,而在2014年之前绝大多数的电子烟企业只做国外市场,做的外贸订单。随着一次性电子烟销量下滑、国外品牌烟油的热销和FDA的介入,导致国内电子烟企业订单萎缩。

由于自2014年后欧美市场的逐步洗牌完成,国内的电子烟业者在遇到销售瓶颈的境况下,不得不将眼光看向了国内市场。迄今为止的中国电子烟市场仍可以说一个待开发的处女地,哪怕是在3年后的今天。

从2014年开始国内市场呈现井喷增长,市场销售额同比2013年同期增长263%,用户同比增长259%,14年的国内市场总盘量在2亿元左右,15年突破至5亿元,16年的行业规模在10亿以上。

根据《中国烟草制品行业市场需求分析报告》统计:2011年到2015年我国的卷烟年销售收入逐年上涨,尽管销售收入同比增长率有所放缓,但截止至2015年末,我国的卷烟销售收入达到到14223.1亿元,烟草市场规模巨大。

和传统烟草相比我国的电子烟市场仍处于萌芽状态甚至是尚未起步阶段。

2024年一次性电子烟网站建设 篇3

前段时间,烟草监管部门对电子烟监管进行了专项部署,对网销电子烟进行了监管,这算是史上最严的电子烟禁令了,国家烟草专卖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发布公告:

为进一步加大对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保护力度,防止未成年人通过互联网购买并吸食电子烟,自本通告印发之日起,敦促电子烟生产、销售企业或个人及时关闭电子烟互联网销售网站或客户端;敦促电商平台及时关闭电子烟店铺,并将电子烟产品及时下架;敦促电子烟生产、销售企业或个人撤回通过互联网发布的电子烟广告。

这次的禁令是玩真格的,之前只是对电商平台进行了通知,要求下架有关产品,刚好碰上双十一这个商店狂欢的时间节点,这个对专门做这方面的产业的打击是毁灭性的,有关产业只能等待更详细的具体的准入、管理措施。

2019年11月7日凌晨,天猫官网发布声明:“接监管部门要求,平台于11月7日起对电子烟类商品采取下架商品、监管商品、删除商品、限制发布商品、延长交易账期、监管账户等措施。现发现部分商家采取变异词发布、错放类目等方式,规避平台的管理措施,违规发布和销售电子烟产品,以上行为违反了国家的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平台将根据平台规则从重处罚。”意味着真正对电子烟的互联网监管,现在已经无法在淘宝、天猫等渠道搜索到相关信息。

不单只是国内,国外也发布了相关的禁令。美国疾病控制和预防中心的数据显示,美国至少已有42人因患上与雾化电子烟有关的急性肺损伤病例而死亡,年龄最小者仅17岁。鉴于此,美国这政府也颁发相关禁令。

由于有些电子烟配套了相关的APP,用于调节烟雾量或者是提供了电子烟相关的信息,虽然苹果并没有授权可以在APP销售这些产品,但是苹果还是很潇洒的在苹果应用商店App Store下架了全部与电子烟相关的APP,以此配合国内外对电子烟的禁令。

苹果在一份声明中称:“我们非常谨慎地将App Store作为客户(尤其是年轻人)下载应用程序的可信赖之地。我们会不断评估应用程序,并参考最新证据,以确定对用户健康和幸福造成的风险。最近,从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到美国心脏协会的专家都将各种肺损伤和死亡归因于电子烟和电子烟产品,甚至将这些设备的传播称为公共卫生健康危机和青年流行病。我们同意这观点,并且我们已经更新了《 App Store审查指南》,以反映禁止或鼓励使用这些产品的应用程序。从今天起,这些应用将不再可供下载。”

据悉,已经下架的电子烟相关App已经超过了180款。

2024年一次性电子烟网站建设 篇4

售卖IQOS新型卷烟(电子烟)是否构成非法经营罪?

赵学飞律师

05-23 · 上海邦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五一假期,接到一个父亲的电话,声称儿子因为售卖电子烟被法院判处非法经营罪。该案经一审判决和二审裁定,最终维持了原判。我与这位即将退休的老父亲几经探讨,一致认为本案的有罪判决值得商榷,应当继续申诉。

一、何为电子烟与IQOS新型卷烟

根据百度百科,电子烟是一种模仿卷烟的电子产品,有着与卷烟一样的外观、烟雾、味道和感觉。它是一种以可充电锂聚合物电池供电驱动雾化器,透过加热油舱中的烟油,将尼古丁等变成蒸汽后,让用户吸食的一种产品。

IQOS是知名烟草品牌万宝路的生产商 Philip Morris(菲利普·莫里斯)集团研制的新型加热不燃烧卷烟,其包括烟具和“烟弹”,工作原理是通过烟具即加热棒烘烤加热“烟弹”产生烟雾,而不是直接燃烧卷烟。Philip Morris公司生产的电子烟烟具称为IQOS,同时生产配套适用 IQOS 烟具的“烟弹”主要有 Marlboro(万宝路)、PARLIAMENT(百乐门)、HEETS(黑丝)等品牌。

根据2015年至2019年《世界烟草发展报告》对烟草制品的分类,加热不燃烧烟弹与电子烟二者不同,但均属于新型烟草制品,有别于传统烟草制品(卷烟、烟丝、雪茄)和无烟气烟草制品。

按上述分类,IQOS烟弹在国际上属于新型烟草制品,IQOS烟弹被认为是电子烟的一种。

二、我国烟草专卖品与烟草制品的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

(一)《烟草专卖法》第二条:本法所称烟草专卖品是指卷烟、雪茄烟、烟丝、复烤烟叶、烟叶、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卷烟、雪茄烟、烟丝、复烤烟叶统称烟草制品(注:列举式定义烟草制品,这里不包括IQOS等新型电子烟)。

(二)《烟草专卖法》第三条:国家对烟草专卖品的生产、销售、进出口依法实行专卖管理,并实行烟草专卖许可证制度。

(三)《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条: 烟草专卖是指国家对烟草专卖品的生产、销售和进出口业务实行垄断经营、统一管理的制度。

(四)《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三条:烟草专卖品中的烟丝是指用烟叶、复烤烟叶、烟草薄片为原料加工制成的丝、末、粒状商品。

(五)两高《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本解释所称“烟草专卖品”,是指卷烟、雪茄烟、烟丝、复烤烟叶、烟叶、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注:这里与烟草专卖法关于烟草专卖品的定义一致)。

可见,我国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没有将IQOS界定为烟草专卖品。

三、我国关于IQOS等新型卷烟的相关规定

(一)2016年5月,国家烟草专卖局下发《关于加强烟草专卖市场监督工作的通知》,指出加热不燃烧卷烟,本身就是烟草制品,没有改变烟草的本质属性,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依法将该类产品纳入监管范围。

(二)2017年10月,国家烟草专卖局制定下发了《关于开展新型卷烟产品鉴别检验工作的通知》,将IQOS、GLO、Ploom、REVO四种类型的新型卷烟产品纳入卷烟鉴别检验目录。

(三)2017年11月,国家烟草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对相关单位送检的“IQOS烟弹”样品成分进行了鉴别检验,从中检出烟碱、四种烟草特有的N-亚硝胺、以及与一般烟草及烟草制品中相一致的右旋烟碱旋光异构体比例范围、与一般烟草及烟草制品中相一致的次要生物碱种类,判定“烟弹”样品含有烟草特征性成分,填充物由烟叶制成。

(四)2018年5月21日,针对海关总署的函询,国家烟草专卖局以不公开的方式出具了《国家烟草专卖局办公室关于征求电子烟等新型烟草制品定性等有关意见的复函》(国烟办综[2018]182号)。复函仍然将烟弹归类为“新型卷烟”,应当作为烟草专卖品中的卷烟进行监管。

(五)2018年6月18日,国家烟草专卖局在对外公布的《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专卖执法中查获新型卷烟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中,规定具备下列特征的产品,属于《烟草专卖法》所称的卷烟:一、全部或部分以烟丝为原料;二、以包裹烟丝的形式制成。

(六)2018年8月28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烟草专卖局发布《关于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电子烟的通告》明确各市场主体、电商平台,不得向未成年人出售电子烟产品,对其的监管力度等同于烟草及酒精制品。

(七)2019年10月30日,国家烟草专卖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出台《关于进一步保护未成年人免受电子烟侵害的通告》,其中明确指出,电子烟作为卷烟等传统烟草制品的补充。敦促电子烟生产销售企业及个人关闭电子烟互联网销售网站或客户端。

(八)2021年3月,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烟草专卖局对修改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提出,电子烟等新型烟草制品参照卷烟有关规定执行。

综上,国家烟草专卖局的部门规章将IQOS新型卷烟认定为卷烟或者传统烟草制品的补充,参照烟草专卖品中的卷烟进行监管。

四、我国司法实践中关于电子烟的认定问题

(一)多数判例中法院直接认定或者通过鉴定后认定电子烟属于烟草专营范围或者烟草专卖品,以非法经营罪定罪量刑。如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刘静瑞非法经营罪二审裁定、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易依非法经营罪二审裁定等。

(二)部分案例中法院对电子烟的认定问题进行了阐述。

1、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中级人民法院从定华、阮班军、赵华非法经营罪二审刑事裁定:根据国家烟草专卖局认定,涉案的IQOS加热不燃烧烟草制品其原料为烟丝,符合卷烟的特征,是新型卷烟,应作为烟草专卖品中的卷烟进行监管;

2、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赵育钦、於健、陈钦胜等非法经营罪二审刑事裁定:本案所涉烟弹样品经鉴别检验含有烟草成分,填充物由烟叶制成,应属于烟草制品;

3、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金晗、王兆鹏非法经营罪一审刑事判决:所谓“电子烟弹”是否属于烟草专卖品不是以是否有正式通知为准,而是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本案中涉案的所谓“电子烟弹”,经过鉴别检验,属于烟叶制品,系真品卷烟,必然属于烟草专卖品。国家烟草专卖局的相关规定和通知系国家烟草管理职能部门对涉案烟弹等烟草专卖品加强监管的具体工作举措,不是扩大烟草专卖品的范围而给涉案烟弹新添定义。

(三)撤销有罪判决,发回重审。

截止目前,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郝起胜、史利鹏非法经营二审案是笔者在裁判文书网搜索到的唯一一例将一审非法经营罪予以撤销并发回重审的案例。

上诉人郝起胜辩称:1.国家烟草专卖局制定出台规范性文件将IQOS电子烟(裁判文书网表述如此,似乎缺少“定位为烟草制品”的内容),不属于国家规定,且违反《国家立法法》,不能作为非法经营刑事判决的法律依据;2.郝起胜的行为没有违反刑法225条的国家规定,没有违反最高检、最高法关于非法经营的司法解释以及《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不构成犯罪;3.各地法院作出电子烟经营行为系有罪判决也严重违反最高法(2011)155号司法解释的实体和程序性规定,法院不能盲目跟风作出有罪判决,决不能起点错、继续错、错到底。

出庭履行职务检察人员检察意见为:1.总体上,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案件诉讼程序合法,定罪量刑并无明显不当;2.本案存在争议。首先认定电子烟弹为卷烟证据不充分,2015年的国标,对卷烟有明确定义:卷烟是指用卷烟纸包裹烟丝卷制供人燃吸。本案的电子烟弹不符合卷烟的规定。鉴定报告结论是真品卷烟,但未说明据以参照的真品卷烟合法来源。目前也无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国家已授权国家烟草专卖局对新型烟草制品可以作权威解释,明确其是否属于《烟草专卖法》所规定的烟草专卖品。因此,国家烟草专卖局及其内设机构所作出的关于争议产品属于“烟草专卖品”的认定缺乏法律依据。3.建议二审法院依法查明本案所涉及的电子烟弹是否能认定为“卷烟”的事实,以及上诉人是否为从犯的事实,再综合考虑上诉人的量刑情节,结合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依法裁判。如果能够认定本案中的电子烟弹确系我国法律所规定的“卷烟”,则可以依法维持一审判决。

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原判认定郝起胜、史利鹏犯非法经营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遂撤销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法院(2019)川1623刑初45号刑事判决,发回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五、电子烟不是烟草专卖品中的卷烟

1、何为卷烟?

2015年的国标,对卷烟的定义:用卷烟纸包裹烟丝卷制供人燃吸;根据百度百科,卷烟(cigarette)指用卷烟纸将烟丝卷制成条状的烟制品。又称纸烟、香烟、烟卷。

可见卷烟应该由卷烟纸和烟丝组成。

根据《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三条,烟草专卖品中的烟丝是指用烟叶、复烤烟叶、烟草薄片为原料加工制成的丝、末、粒状商品。可见是否构成烟草专卖品的卷烟,除了卷烟纸,还得看卷烟中是否包括烟叶、复烤烟叶、烟草薄片为原料加工制成的丝、末、粒状商品。

2、电子烟是不是卷烟?

从结构看,电子烟主要由三部分构成:烟杆、雾化器、吸嘴(烟弹),配件还有充电器。现在最新的技术是采用一次性雾化器烟弹,即将雾化器和吸嘴一体化,就只有烟杆和烟弹两部分了。

从原理看,电子烟是锂聚合物电池供电驱动雾化器,透过加热油舱中的烟油,将尼古丁等变成蒸汽后,让人吸食的一种产品。通过加热电子烟中的烟油而产出尼古丁蒸汽的方法,也就不需要通过燃烧传统卷烟中的烟丝来产生尼古丁烟雾。

可见,电子烟因不含有传统卷烟中的卷烟纸和烟丝,并非纸烟,也不是烟草专卖法中的烟草专卖品——卷烟。

六、售卖电子烟不构成非法经营罪

(一)非法经营罪的刑法规定

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1、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2、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3、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或者保险业务的;

4、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二)司法实践中不能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烟草专卖品扩大解释

1、《烟草专卖法》严格定义并限制了烟草专卖品和烟草制品的种类和范围。

从上文第二部分“我国烟草专卖品与烟草制品的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看,无论从《烟草专卖法》、《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还是从《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来看,烟草专卖品和烟草制品中都不包括新型电子烟。

2、《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专卖执法中查获新型卷烟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对“卷烟”进行扩大解释,违反了下位法不得违背上位法的原则。

理论基础:

按照宪法和立法法规定的立法体制,法律效力位阶共分六级,它们从高到低依次是:根本法、基本法、普通法、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行政规章。从法律位阶看,行政规章是最低等级的法律规范,其效力等级远低于普通法和行政法规。

法律依据:

《立法法》第八十八条,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规章。

《立法法》第四十五条,法律解释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律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解释:(一)法律的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的;(二)法律制定后出现新的情况,需要明确适用法律依据的。

《立法法》第八十条,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可以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规章。部门规章规定的事项应当属于执行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事项。没有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依据,部门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不得增加本部门的权力或者减少本部门的法定职责。

不管是出现新情况,需要明确适用法律依据的,还是需要进一步明确《烟草专卖法》中“卷烟”的具体含义,“卷烟”的解释权都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而不是国家烟草专卖局。国家烟草专卖局制定的规章——《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专卖执法中查获新型卷烟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应属执行法律(烟草专卖法)、法规(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范畴。国家烟草专卖局不能通过越权解释法律的方式,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

作为下位法的《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专卖执法中查获新型卷烟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必须服从上位法《烟草专卖法》和《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而不能擅自对上位法进行修改或者扩大解释。

3、在《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修订前,不能将电子烟等新型烟草制品参照卷烟有关规定执行。

从2021年3月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烟草专卖局对《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公开征求意见稿看,其主张的电子烟等新型烟草制品参照卷烟有关规定执行的意见,体现了国家目前亟待从行政法规的修订上规范电子烟的监管。此处修订前,在适用《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时绝对不能将电子烟纳入卷烟范畴。

退一步讲,即使将来条例修订,将电子烟参照卷烟执行,电子烟也不是卷烟,仅仅是作为卷烟等传统烟草制品的补充,在法律适用上同等对待而已。

厘清了电子烟不是卷烟的逻辑后,不难发现很多法院在刑事审判中错误地将卷烟扩大解释到不含烟丝但含有烟丝中尼古丁成分的电子烟,因而错误地将售卖电子烟的行为认定为非法经营罪!

七、结语

在民事审判中,认定合同无效时,尚须严格区分合同违反了法律上效力性规定还是管理性规定。基于罪刑法定、疑罪从无和刑法适用的谦抑性原则,在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时,更要严格甄别行为人违反的是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还是相关监管部门的管理性规定。

笔者不反对监管部门将电子烟纳入烟草制品的监管范围,这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有利于《未成人保护法》的实施与完善;但笔者坚决反对在刑法适用时,对法律法规及相关司法解释进行扩大解释,这不仅有违《立法法》和《刑法》的立法精神,还人为地扩大了刑法的调整范围,不利于人权的保障和宪法、法律的正确实施。

道理很简单,在刑事处罚以外,还有吊销营业执照、罚款、拘留等行政处罚,在行为人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特别是刑法的情况下,如有其他违反规章、地方性法规的情形,可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或者民事赔偿责任,而不能胡乱追究刑事责任!

上海邦耀律师事务所

赵学飞律师

修订于

2021年5月18日

2024年一次性电子烟网站建设 篇5

近年来,电子烟在人群中尤其是青少年中十分盛行,大众认知对电子烟的认知主要为“帮助戒烟”、“时尚符号”。此外,电子烟大多为调味电子烟,其中水果、薄荷醇或薄荷、糖果味最常见,因此深受青少年喜爱。

然而,2021年5月26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在北京发布《中国吸烟危害健康报告2020》。与2012年原卫生部发布的旧版报告相比,《报告2020》新增加了电子烟的健康危害章节,指出“有充分证据表明电子烟是不安全的”。本文在官方首次明确电子烟不安全的背景下,进一步分析了中国电子烟行业发展现状和发展前景。

电子烟行业主要上市公司:思摩尔国际(06969.HK)、麦克韦尔(834742)、思格雷(871212)

本文核心数据:中国电子烟行业市场规模

官方发布《中国吸烟危害健康报告2020》 首次明确电子烟不安全

近年来,电子烟在人群中尤其是青少年中十分盛行,大众认知对电子烟的认知主要为“帮助戒烟”、“时尚符号”。此外,电子烟大多为调味电子烟,其中水果、薄荷醇或薄荷、糖果味最常见,因此深受青少年喜爱。

2021年5月26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在北京发布《中国吸烟危害健康报告2020》。与2012年原卫生部发布的旧版报告相比,《报告2020》新增加了电子烟的健康危害章节,指出“有充分证据表明电子烟是不安全的”。

其实,早在2019年7月,世卫组织就在发布的《2019年全球烟草流行报告》指出,电子烟不仅有尼古丁,还有其他一些有害物质,对健康的长期影响尚不明确,没有充足证据表明电子烟有助于戒烟。大众认知范围内的“戒烟神器”,是否真的能达到戒烟效果?

电子烟行业发展现状:高速增长市场规模背后的逻辑

1、电子烟和传统烟的区别

电子烟主要由烟杆、雾化器、吸嘴、充电器、烟弹组成,通过使用大容量电池供电产生电流,将雾化器中的烟油雾化,模拟吸烟时产生的烟雾,将来源于烟草的尼古丁液体等变成蒸汽,让用户吸食。它甚至可以根据个人喜好,向烟管内添加巧克力、薄荷等各种味道的香料。

从下面的对比我们可以看到,电子烟可多次使用,释放物控制在传统香烟的8%以下,对环境的影响较传统香烟大大减少;电子烟还可以提供无尼古丁含量的产品。

从价格和税率来看,电子烟的价格不比传统香烟便宜,不过一支电子烟可以抽比较久,重复使用性较高。目前我国电子烟和传统香烟的征税方式不同,电子烟暂未征收消费税,因此也就大大降低了电子烟的税率,使得电子烟企业以较低的成本享受烟草的牟利。

因此,不少消息显示,电子烟是暴利产品。而传统香烟的综合税率则非常高,国家烟草专卖局烟草经济研究所《2018年中国控烟履约进展报告》显示,目前我国卷烟综合税率为66.6%。也就是说,一条市场售价为150元的卷烟,其中有100元是在缴税。

假设电子烟按照甲类卷烟的税率计算,则需要多缴纳约占新零售价总额30.19%的消费税,即一盒零售价为99元的烟弹大概需要多缴纳约29.88元的税。

2、电子烟市场规模及驱动因素

《中国吸烟危害健康报告2020》中提到,我国吸烟人群逾3亿,另有约7.4亿不吸烟人群遭受二手烟的危害;每年因吸烟相关疾病所致死亡人数超过100万,如对吸烟流行状况不加以控制,至2050年每年死亡人数将突破300万,成为人民群众生命健康与社会经济发展不堪承受之重。

我国吸烟人群数量之庞大,人民群众吸烟所受危害之深,给电子烟行业带来了巨大的潜在市场。因为电子烟是烟卷的替代品,所以电子烟的用户就是这部分烟草用户,电子烟的市场足够大。

其次,由于大多数电子烟打着“帮助戒烟”、“轻松解瘾”的旗号宣传,因此,许多想要戒烟但又无法忍受直接戒烟的人群会选择电子烟。

最后,“时尚炫酷”的电子烟总是带着各种各样的“头衔”吸引不少年轻人。对于小学生而言,电子烟的新奇体验无疑让他们能够得到“炫耀”的资本,逐渐让自己变得“与众不同”。

2013-2018年,我国电子烟市场规模不断增长,且增速始终保持在20%以上。随着产品技术的不断进步以及电子烟受众人群范围的拓宽,电子烟产品也层出不穷,使我国电子烟行业市场规模始终保持高速增长。

2018年,我国电子烟市场规模约为49.81亿元,较上年同比增长24.12%。其中封闭式蒸汽类电子烟市场规模约为19.43亿元,占全部市场规模的39.02%;开放式蒸汽类电子烟市场规模约为30.38亿元,占全部市场规模的60.98%。前瞻估计,2019年我国电子烟市场规模约为90亿元,2020年我国电子烟市场规模约为130亿元,

从全球电子烟市场分布看,我国的电子烟发展滞后,美国占43%、英国占13%,马来西亚占21%,中国只占5%,占比小,也就代表着增长空间大,这是资本进入这个市场的重要原因。

3、电子烟市场竞争格局

国内的电子烟市场呈现完全竞争状态,不仅企业数量非常多,而且价格竞争非常激烈,早期进入者实力优势比较明显,在行业的知名度和发展前期都比较好,能够获得更多的优质订单。而后期进入者,包括众多的中小企业和贸易商,由于规模实力都比较低,目前难以与优势企业进行抗衡。

总体来说,目前已经形成了由惠州吉瑞、深圳捷仕博、深圳斯莫克、深圳合元科技等早期进入者组成的第一梯队,以众多中型企业和大型贸易商为主的第二梯队,以众多小型企业和贸易商为主的第三梯队的企业竞争格局。

行业监管标准有待进一步明确 规范电子烟行业发展

1、新的行业标准亟待发布

尽管国家卫生健康委发布的《中国吸烟危害健康报告2020》对电子烟行业来说是首次沉重打击,但是电子烟行业委员会秘书长敖伟诺则认为,《中国吸烟危害健康报告2020》只对二级市场股价有短暂影响,不影响电子烟产业未来的发展。电子烟产业会越来越规范健康发展,很快就会颁布实施新的标准。

截止2021年6月1日,在工标网上查询“电子烟”相关的行业标准,仅有一条,为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颁布的“电子烟雾化液产品通用技术要求”标准,目前国家暂未颁布相关的行业标准。2019年,国家标准计划《电子烟》、《电子烟液 烟碱、丙二醇和丙三醇的测定气相色谱法》已由TC144(全国烟草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上报及执行,主管部门为国家烟草专卖局,目前暂未发布实施。总体来看,我国行业监管标准有待进一步明确,以进一步规范电子烟行业发展。

2、电子烟或将划入烟草范围

从行业管控政策来看,在我国,由于电子烟不含烟草制品,没有触及中国烟草税收政策,导致目前中国市场上电子烟产品鱼龙混杂,国家烟草专卖局、安监局和药监局在将其作为烟草或药品监管上并未达成一致意见,这使得长期以来中国电子烟监管基本处于空白状态。

2018年8月,国家市场监管理总局和国家烟草专卖局出台《关于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电子烟的通告》,要求国内市场主体不得向未成年人销售电子烟。这是国家层面上首次公开对电子烟市场出台有关监管政策。目前我国香港地区、杭州市、深圳市针对电子烟出台控烟条例,北京市、上海市也拟将电子烟纳入控烟范围。政策动向说明,中国开始打造健康、规范的电子烟环境。

2021年3月22日,工信部公布《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的决定(征求意见稿)》,在附则中增加一条,作为第六十五条:“电子烟等新型烟草制品参照本条例中关于卷烟的有关规定执行。”若该征求意见稿通过,意味着电子烟将划入烟草范围,电子烟税率将大幅提升,电子烟企业以较低的成本享受烟草的牟利的时代将过去。因此,受此消息影响,电子烟龙头企业思摩尔国际(06969.HK)尾盘跳水,股价一度跌逾19.61%。

3、全球范围内 电子烟严监管是大势所趋

除了我国从去年开始对电子烟市场严肃整顿之外,各国对电子烟均实施了相关的管控政策。2018年起,葡萄牙禁止在封闭空间使用电子雾化设备;2019年9月,美国多个州开始禁止销售各种形式的非烟草口味电子烟,美国食药监局也要求电子烟上市前需提交上市申请,否则将禁止销售;2020年7月,美国参议院又通过了一项法案,将禁止电商平台向未成年人销售电子烟。

从全球对电子烟的监管来看,按照各国对电子烟的属性定位及是否禁止销售和使用的差异,可将电子烟的监管方式分为以下五类:视为烟草制品进行监管、视为医药产品进行监管、视为普通消费品进行监管、禁止销售、禁止销售和使用。目前将电子烟视作消费品进行管制的国家或地区所占人口比例最大,这主要是因为中国这个人口大国的存在。

此外,各国对电子烟的管制措施主要集中在生产管制、销售管制、使用管制、包装标示以及广告赞助管制和税收管制五个方面。以电子烟最大的市场美国为例,2016年,美国FDA将电子烟纳入监管,要求在美国上市的电子烟生产商必须提交烟草上市前申请(PMTA),申请材料包括相应产品的成分清单、一份对公众健康影响的代表性研究成果等。

目前,全球近40个国家和地区已禁止销售电子烟,包括加拿大、巴西、印度、日本、阿根廷、奥地利、比利时、泰国、黎巴嫩、柬埔寨、越南、埃及以及中国香港地区等。部分欧盟国家禁止网上销售电子烟,以防止青少年使用电子烟。

4、电子烟发展前景和趋势

此次《中国吸烟危害健康报告2020》的出台,是官方首次予以电子烟行业的打击,我们在电子烟热潮中需反思和正视电子烟的危害。此外,国家将进一步对电子烟行业进行严格监管,明确行业监管标准,从而引导行业规范发展。

任何行业的标准和政策,对行业内部而言是约束对于市场竞争而言也是门槛。未来,随着国家标准计划的出台,行业竞争门槛将进一步提高。

总体来看,国内电子烟市场仍需等待东风:

1)监管政策明晰:2018年我国新型烟草相关政策出台不断,后续仍要看政府对各类新型烟草产品的相应分类监管思路;

2)产品专利储备:当前我国在电子烟方面的专利积累已较为成熟,目前中国已是全球最大的电子烟生产国,但在加热不燃烧方面仍需突破IQOS等的专利封锁,目前国内市场尚未开放,但广阔空间可期。

未来电子烟市场将长期存在,但随着政策监管不断加强,对电子烟产品也提出更高要求,企业需要不断加强产合规可靠产品的研发,才能在政策的监管下获得生存发展。

—— 更多行业资料敬请关注前瞻产业研究院发布的《中国新型烟草制品行业市场需求预测与投资战略规划分析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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